相信很多擁有香港公司的企業(yè)主都聽說過SCR備案,但卻不是所有人都理解它的必要性,因此大多數(shù)人對它的重視度都不高。實際上,早在2018年起,香港政府就已經(jīng)要求所有在香港注冊的公司都需要進行重要控制人登記,也就是我們常說的SCR備案。



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?
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:
▍“須登記人士”:即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
▍“須登記法律實體”: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,并為該公司的股東的某公司。

某人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,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:
▍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%以上的已發(fā)行股份;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,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%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%以上的利潤的權利;
▍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%以上的表決權;
▍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(shù)董事的權利;
▍該人有權利或?qū)嶋H上對該公司發(fā)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;
▍該人有權利或?qū)嶋H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(fā)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,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,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,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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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內(nèi)容是什么?
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須載有的內(nèi)容,其中包括: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及公司的指定代表的聯(lián)絡資料。
?姓名
?通訊地址(但不得為郵政信箱號碼)
?身份證號碼或(如該人沒有身份證)所持有的護照的號碼和簽發(fā)國家
?該人成為該公司的須登記人士的日期
?該人對該公司的控制的性質(zhì)
?名稱
?該法律實體在其成立為法團或組成的地方的注冊編 號 (或等同于注 冊編號的編號)
?其注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的地址
?該法律實體的法律形式,以及管限該法律實體的法律
?該法律實體成為該公司的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日期
?該法律實體對該公司的控制的性質(zh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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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記冊不得留空
根據(jù)香港公司注冊處的相關規(guī)定,即使公司沒有須登 記人士或須登記法律實體,仍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。如公司知道其自身沒有須登記人士或須登記法律實體,須在登記冊注 明 :「本公司知道,或有合理因由相信,本司沒有重要控制人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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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進行SCR備案有風險
嚴格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,對于香港公司來說是十分重要的。尤其是目前香港與內(nèi)地已開始正式交換金融賬戶信息,香港政府對于SCR的實施將更加嚴格管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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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相關規(guī)定:公司須應執(zhí)法人員為執(zhí)行關乎防止、偵測或調(diào)查洗錢或恐怖 分子資金籌集的職能的目的而作出的要求,在任何合理 時間,并于該公司的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所備存的地方,提供該登記冊以供該人員查 閱,并準許該 人員復制或復印該登記冊。而各相關執(zhí)法人員可以包括:
?公司注冊處
?香港海關
?香港金融管理局
?香港警務處
?入境事務處
?稅務局
?保險業(yè)監(jiān)管局
?廉政公署
?證券及期貨事務監(jiān)察委員會
若發(fā)現(xiàn)未嚴格履行該項政策的公司,所有責任人不僅要繳納高額罰款,而且還可能面臨監(jiān)禁的處罰。SCR并不是像大家所想的那樣,只是走個形式,簡單地存放一下信息資料而已,而是香港官方嚴格管控商事主體,打擊洗黑錢等金融犯罪的重要手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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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經(jīng)營香港公司一定要合規(guī)操作,避免因違規(guī)操作而遭到有關部門的調(diào)查,影響香港公司的日常經(jīng)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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