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少香港公司持有者或賬戶持有人都有過類似疑問:“我賬戶里錢不多”、“我常住香港”、“已經拿到香港永居了”,是不是就不用參與 CRS 申報?
但事實是,CRS 的核心判定標準不是國籍、戶籍或居住地點,而是“稅務居民身份”。作為 CRS 全球信息交換的核心參與地區(qū),香港金融機構(銀行、券商、保險公司等)對賬戶的識別、篩查和申報流程,遠比多數(shù)人想象中嚴格。
一、哪些香港公司 / 賬戶會觸發(fā) CRS 申報?
香港金融機構在執(zhí)行 CRS 時,并非 “一刀切” 篩查所有賬戶,而是重點鎖定兩類 “非香港稅務居民關聯(lián)主體”,只要符合其中一類,就可能被申報:
賬戶持有人本身是非香港稅務居民
無論是個人持有香港銀行賬戶,還是香港公司作為主體持有金融賬戶,只要賬戶持有人(個人 / 公司)的稅務居民身份歸屬其他國家 / 地區(qū)(比如中國大陸、新加坡、澳大利亞等),就會觸發(fā)申報。
大陸居民在香港注冊了公司,且該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認定為 “中國大陸”(未在香港產生實質經營、未申請香港稅務居民身份),那么這家香港公司的金融賬戶信息,就會被申報給中國國家稅務總局。
賬戶持有人是 “被動非金融實體(Passive NFE)”,且背后控權人是非香港稅務居民
“被動非金融實體” 是 CRS 中的關鍵概念,簡單說就是 “不從事主動經營活動、主要收入來自投資(如股息、利息、租金)”的實體,常見的包括:無實際業(yè)務的香港空殼公司、僅持有投資資產的控股公司、家族信托等。
這類實體即使注冊在香港,若其實際控權人(最終受益人) 的稅務居民身份在其他國家 / 地區(qū),金融機構仍會將該實體的賬戶信息,按控權人的稅務居民歸屬地進行申報。
賬戶里沒到 100 萬美元,不用申報?
CRS 沒有統(tǒng)一的 “金額豁免門檻”,而是按 “賬戶類型 + 開戶時間” 區(qū)分盡調要求:
▍2017 年 1 月 1 日后開的新個人賬戶:無金額門檻,只要認定為非香港稅務居民,哪怕只有 1 萬港元也會申報;
▍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開的存量個人賬戶:100 萬美元是 “盡調強度分界”(低于 100 萬走簡易盡調,高于 100 萬走增強盡調),但無論金額多少,只要是非香港稅務居民,都會申報;
▍公司 / 實體賬戶:不分新舊、不分金額,只要是 “被動非金融實體” 且控權人是非香港稅務居民,必須申報。
我填了香港地址,銀行就會認定我是香港稅務居民?
香港金融機構判定 “稅務居民身份” 時,會綜合核查多維度信息,絕非只看地址:
- 個人:會查常住地、工作單位、通訊手機號歸屬地、納稅記錄(如是否在港繳納薪俸稅);
- 公司:會查實際經營地、董事 / 員工的工作地點、賬務記錄中的業(yè)務發(fā)生地、是否在港繳納利得稅。
僅填香港地址,但實際生活 / 經營在其他地區(qū),仍會被認定為 “非香港稅務居民”。
我是香港永居,賬戶肯定不用報給其他國家?
CRS 的核心是 “稅務居民身份”,而非 “居住身份”或 “國籍”:香港永居僅代表你擁有香港的 “居留權”,不直接等同于 “香港稅務居民”。
若你常年在中國大陸工作、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,且未在香港產生應稅收入(如未在港工作、未經營香港公司),金融機構仍可能認定你是 “中國大陸稅務居民”,進而將賬戶信息申報給大陸稅務機關。
香港公司沒實際業(yè)務,賬戶沒流水,不用申報?
正因為 “沒實際業(yè)務”,這類公司更可能被認定為 “被動非金融實體”—— 此時金融機構會重點核查 “最終控權人” 的稅務居民身份。
哪怕公司賬戶全年無流水,只要控權人是其他國家 / 地區(qū)的稅務居民,金融機構仍需按規(guī)定申報賬戶基本信息(如賬戶號、余額、控權人信息)。
一旦被認定為 “需申報賬戶”,香港金融機構會在每年的5 月 31 日前,將賬戶信息匯總提交給香港稅務局(IRD),申報內容包括:
?個人賬戶:持有人姓名、出生日期、地址、稅務居民國家 / 地區(qū)、稅號(TIN,如大陸身份證號、其他國家的納稅人識別號)、賬戶號碼、年末賬戶余額、當年產生的利息 / 股息 / 投資收益等;
?公司 / 實體賬戶:實體名稱、注冊地址、稅務居民國家 / 地區(qū)、稅號、賬戶號碼、年末余額、當年產生的金融收入,以及 “被動非金融實體” 的最終控權人信息(姓名、稅務居民身份、稅號等)。
賬戶持有人是 “香港稅務居民”
個人:若你在香港有固定住所、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港居住滿 180 天,或連續(xù)兩個納稅年度內在港居住滿 300 天,通常會被認定為 “香港稅務居民”,賬戶信息不會被申報給其他國家;
公司:若香港公司在港有實際經營(如租有辦公場地、雇傭本地員工、業(yè)務主要在港發(fā)生),且已向香港稅務局申請并被認定為 “香港稅務居民”,賬戶信息僅在香港本地留存,不參與跨境交換。
特定類型的豁免賬戶
根據香港《稅務條例》及 CRS 規(guī)則,部分賬戶本身屬于 “豁免范疇”,無需申報:
政府機構、國際組織(如聯(lián)合國、世界銀行)的賬戶;
香港強積金(MPF)賬戶、公務員養(yǎng)老金賬戶等 “法定退休計劃賬戶”;
保險公司的 “保單持有人賬戶”(僅針對非投資型保單);
低于 2500 美元的 “小額賬戶”(需滿足特定條件,如無定期投資收益)。
關鍵提醒:合規(guī)的核心是 “明確稅務居民身份”
對香港公司持有者而言,避免 CRS 申報風險的關鍵,不是 “隱藏賬戶” 或 “規(guī)避填寫信息”,而是提前明確自身 / 公司的 “稅務居民身份”:
如果對自身 / 公司的 CRS 申報義務不明確,建議咨詢香港持牌會計師或稅務師,結合實際情況做 “稅務居民身份判定”,確保在合規(guī)框架內處理賬戶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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